圣莱科特国际集团是轮胎用酚醛树脂生产商,而华奇在短短6年间,就成为亚洲规模最大的轮胎和橡胶工业用酚醛树脂制造商之一,成为圣莱科特最强劲的竞争对手,并由此引发了与圣莱科特之间的一系列诉讼。2008年之后,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互有诉讼。
2010年,美国圣莱科特和上海圣莱科特以华奇公司、徐捷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2年12月,上海二中院委托CSIP司法鉴定所进行技术鉴定,鉴定主题为:1.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2.华奇公司生产SL-1801产品的生产流程、生产工艺以及参数、生产配方、原料规格、生产设备及技术参数等技术信息中,是否存在与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3.华奇公司涉案树脂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中,是否存在与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4.华奇公司生产的SL-1801产品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与其提供的自主研发材料之间的关联程度等。
此后,原审法院向原被告送达了候选鉴定专家名单和增补候选鉴定专家名单,经鉴定专家回避程序,从14位专家中确定了本次技术鉴定的5人鉴定专家组。鉴定组经勘验、听证等一系列程序,出具五份系列鉴定报告
经鉴定,两原告主张的秘点4、9、10、11、12、15、16、20以及秘点6中的首次反应阶段加入C原料的温度控制,是未被相关公开出版物所披露,且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人力、智力和物力才能获得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另经对比,华奇公司生产SL-1801产品的技术信息与属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秘点4、9、10、11、12、15、16、20以及秘点6中的首次反应阶段加入C原料的温度控制的技术信息不相同且非实质相同。华奇公司涉案树脂专利中不存在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秘点4、9、10、11、12、15、16、20以及秘点6中的首次反应阶段加入C原料的温度控制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
合议庭完整采信我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判决华奇公司未侵犯圣莱科特商业秘密。在二审程序中,上海高院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