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等四人系珠海赛纳公司员工,四人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触并掌握珠海赛纳公司销售、客户资料等经营性信息。2011年初,余某与他人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四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资料私自带入江西亿铂公司,以此制定了该二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价格体系、欧洲价格体系。共向原珠海赛纳公司的11个客户销售与珠海塞纳公司相同型号的产品,金额共计7659235.72美元;按照珠海赛纳公司相同型号产品的平均销售毛利润率计算,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705737.03元。
本案中,CSIP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组织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塞纳公司相关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四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该案是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3700万元。该案先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全国法院八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