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思杰公司于2002年成立,是为大型信息系统和数据中心提供一体化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11月28日,成某受雇于迪思杰公司,负责高级软件编辑工作,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2006年,成某在迪思杰公司任职期间,即开始通过天津某公司对外销售相关软件。迪思杰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2008年7月15日,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其妻在明知Realsync软件及DDS(06325版)软件相关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的情况下,合资成立了九桥公司。成某作为九桥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向九桥公司提供DDS(06325版)软件,并与九桥公司共同为天津公司销售的DDS(06325版)软件提供有偿售后技术服务工作。
案件侦办过程中,侦察机关委托CSIP司法鉴定所对双方软件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鉴定。经鉴定:Realsync(即SmartE)源码与迪思杰公司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中包含的源程序具有同一性;上述Realsync(即SmartE)软件与成某电脑上提取的DDS软件具有一定关联性(二者核心部分的软件架构相似、部分功能模块的程序流程相似、一些有特定含义的标识符和注释相同、与选择复制技术中的过滤器有关的程序代码实质相同);通过对迪思杰公司Realsync06227版本与迪思杰公司服务器上成某工作目录下DDS、易方达(外销)软件的关键技术点的源代码相似性比对,三个版本在Rowid抽取相关技术、内部数据格式技术、Rowid压缩算法、文件直接路径加载技术、OCI接口相关技术、IPC接口相关技术、过滤相关技术以及数据库首次同步技术等相关技术文件部分代码段存在相同或实质相同;Realsync200408版本和Realsync2006227版本的源代码相似度接近94%,代码量变动小,两者实质相同。
2012年6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该案入选“2012年北京知识产权保护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