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田某某从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离职前,利用公司数据管理系统漏洞,从个人办公电脑拷贝文件到公用电脑7万余次,窃走设计文件3.3万余个,涵盖了JDLVG600等一系列机床的图纸和技术方案,并将上述图纸和技术方案用于另一公司B-600A-B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8年,我所受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委托,对本案中的技术信息进行鉴定,包括:第一,精雕公司主张被窃走的技术信息是否为技术秘密;第二,B-600A-B设备中相应的技术信息是否与精雕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
本案涉及图纸众多,尺寸参数及公差庞杂,厘清设备结构已属不易,更何况还要将上述信息与被控侵权设备逐一比对,鉴定难度可想而知。
在与鉴定专家充分讨论工作思路后,我所在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的协助下,前往广东省某地对被控侵权设备实地勘验,采集涉案技术信息,回所后细致整理比对,最终鉴定受害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被控侵权设备与涉案技术秘密具有同一性,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技术层面的证据把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