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至11月期间,格力先后向市场推出应用了某技术发明专利的卧室空调“睡梦宝”、“睡美人”等系列产品,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兴趣,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而在2007年12月,美的亦推出了具有相似功能的睡眠空调产品“梦静星”系列。格力认为,美的该系列产品侵犯了其所拥有的技术发明专利,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美的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珠海中院委托CSIP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美的公司生产的空调器产品相应技术方案与原告某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2、4、5、6、7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经鉴定组认真比对,被告美的公司空调器产品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某发明专利权利要求2、4、5、6、7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在判决书中写道:“该所在鉴定过程中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挑选了生产和科研领域具有相关行业司法鉴定能力的专家参与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是在科学实验数据基础上分析后作出,客观、真实,依法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在其后的上诉过程中,我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依旧作为科学、客观的重要证据予被广东省高院予以采信。
该案入选“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入选“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